湖北贫困县斥资上亿占地百亩建豪华办公楼(2)
时间:2014-04-08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村民:中央是不让盖,现在这个地方在盖,中央知道不。

  村民:去年不是好像有人反映到网上去了

  居民:老百姓相当大的意见,不光说意见大。

  根据这份湖北省发改委的文件,房县行政中心的确经过了审批,但批复中这样一段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新建行政办公楼4栋和办公用房1栋,总建筑面积14790平方米。然而现场记者却见到了六栋4层的楼房,比批复的多出了一栋。那么批复的占地面积是多少呢,知情人又向记者提供了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96号文件,这是关于房县行政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这上面可以看出,当时批复总建筑面积15627平方米,和后来的设计批复面积14790平方米接近,在这份批复中,确定了占地51800.26平方米,项目建成后,房县“四大家”入驻单位56家,共912人。按我国的行政体系,这四大家指的就是县委、政府、人大、政协,也就是说,这个行政中心就是房县将来的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楼。不过城关镇炳公村的村民们告诉记者,这上面的批复占地51800.26平方米,也就是77.7亩左右,但是房县行政中心所在地占地远不止77.7亩。

  村民:我都(拿着仪器)围着走了一圈,是270多亩。

  记者:光是政府的六栋(建筑)

  村民:对,六栋,包括它外面的绿化。

  村民们说,他们是在用带有卫星定位系统的收割机作业时,大致测量了行政中心的实际占地面积的,那么事实是否像村民们所说的呢,首先记者使用了一款有卫星定位功能的面积测量软件,沿着房县行政中心走了一圈,最后测出了一个大致的占地数据。

  记者:我们通过这个软件测到的占地面积大概是77757平米。

  为了数据更加精确,当地两位村民决定用卷尺再实地测量一次,房县行政中心占地是一个长方形,只要测出长和宽,就可以计算出占地面积。我们首先沿着行政中心的这一侧,测量了宽度。然后再沿着这一侧,测量出了长度。

  记者:测的一个结果是什么?

  村民:400米乘以200米,80000平米。

  80000平方米就是120亩左右,如果按照这个数字,房县行政中心的占地面积超出了湖北省政府批复占地面积42亩,超出规定面积50%。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不仅占地面积超过批复,房县行政中心的总建筑面积也存在严重问题。湖北省发改委对房县行政中心初步设计批复时总建筑面积是14790平方米,但在房县政府官方网站,一份名为房县规划局2013年第二次规划公示显示,房县行政中心包括信访中心六栋楼总建筑面积21173平方米,这个数字超出湖北省政府批准总建筑面积6383平方米。

  2009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该标准,房县行政中心属于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

  根据这份湖北省发改委2012.96号的批复显示,房县行政中心项目建成之后,房县“四大家”入驻单位56家,共912人。按房县公布的总建筑面积21173平方米计算,如果仍是912人入驻,这样人均建筑面积就达到23.21平方米,超过中央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5平方米。

  湖北省发改委批复房县行政中心的项目估算总投资3324万元。但考虑到实际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批复,总投资就已远不止3324万元。如果再考虑到房县行政中心总共六栋办公楼,从建筑主体、室内的装修到绿化,还有将来的配套家具等,总投资更肯定会远远超出批复。

  村民:没有一个多亿,根本就下不来。

  村民:1.5亿是要花的,这个装修,一直到搬家,得花1.5亿。

  主持人:在湖北省发改委的两次批复中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要求: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从严控制建筑规模和标准,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却发现了超批复占地、超批复建设种种问题。湖北省房县行政中心到底投资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国家规定,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确定,而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房县,除了行政中心项目,还有多个已经建成或是正在顶风建设的违规楼堂馆所项目,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八山一地一分水的房县”,基本耕地变豪华楼堂馆所

  房县地处湖北西部山区,毗邻神农架林区,耕地资源稀缺,自古以来有“八山一地一分水”的说法,全县人均耕地不到一亩,而采访中《经济半小时》记者发现,房县行政中心所占用的土地,居然都是国家严格禁止占用的基本农田。在炳公村,我们见到了立在地边的一块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标示牌,这块标示碑十分明确地标明了炳公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记者:这个就是炳公村的?

  村民:是的,95.5公顷,1400多亩,基本都征用完了。

  按照这个界碑划定的范围,房县行政中心建设用地以及以建楼名义征收的周边大片区域,都是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除非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基本农田。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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