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嫖宿幼女罪不废 我就没完(2)
时间:2013-12-17
作者:newsman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这个建议,成为当年最受热捧的两会议案建议的“榜眼”。一位网民留言:这是我见到的最好的代表建议,能关注底层百姓,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

  此项建议,随后引发了法学界的大讨论。

  在和主存派的博弈论战中,有“数据控”之称的孙晓梅,坚持让数据“发声”。作为最高法的特邀监察员,孙晓梅要求自己既然履职监督,就要“吃透”法律;不能成为简单的“代言机器”。在研究了上百万字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资料后,孙晓梅开始撰写论文,针对360条,她发表了“万言书”——《十一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研究综述》。

  凡事都怕个较真儿

  作为“主废派”的一员,孙晓梅并非第一个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两会代表委员。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第一个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2011年,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洪天慧联名二十多位政协委员,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提案。

  2012年,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委员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呼吁废除。

  2013年,连任人大代表的孙晓梅再次递交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既非首个“主废”代表委员,又没有连年递交废嫖提案或建议,“嫖宿幼女罪”这张“多米诺骨牌”,为何最后倒在孙晓梅脚下?除了“专业”之外,还有她的“执著”。

  2010年,孙晓梅第5683号建议提交不久,相关回复送达。一言以蔽之:能否“废除”,立法机关尚无定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最高法办公厅答复:高法已决定成立调研小组,认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司法适用。

  孙晓梅几乎是在得知自己罹患癌症的同时,得到这些回复的。

  “孙老师一向对建议的回复盯得很紧,后来催问渐缓,让我觉得有些诧异。”孙晓梅的合作伙伴、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容丽说。

  电话打去求证,孙晓梅的声音虚弱之极。追问,才知她刚接受完乳腺癌手术,正在化疗中。

  “推开医院房门,当时的画面‘定格’在我脑海里”,张容丽形容,“白色被子上,一台黑色的手提电脑撑开,头戴花帽的孙晓梅,正在噼里啪啦敲键”。准备好的慰藉,张容丽一句没用上,接下来谈的,全是对人大建言后的追踪预案。

  张容丽后来得知,化疗后的孙晓梅,忍着胳臂的剧痛,每天都要写上两三千字。就是在《病榻日志》里,孙晓梅厘清了后面的应对思路——“你来我往!”

  既然最高立法机关未就此罪争议发表意见,她提出建议,先由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同时请全国人大对此罪设立十多年来的情况,做执法检查。

  六次使用“否决权”

  6月25日,已经成了“嫖宿幼女罪”被声讨的“魔咒日”。

  2012年的这一天,在众泽妇女法律中心牵头的“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上,最高法和全国人大,给孙晓梅建议的回复,首次被抛出:全国人大正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调研;最高法将成立调研组,选取嫖宿幼女案多发地调研。

  这个“爆炸性”的消息,很快通过与会的近百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NGO组织和媒体,为社会所知晓。

  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随后在网上发起关于“‘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50多万人参与的投票结果,有超过97%的人赞成“废除”。

  7月2日至9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起网上废除“嫖宿幼女罪”辩论:支持保留的78条,赞成废除的339条。这些都被孙晓梅视作民意,写入后来的建议中。

  细心的人会发现,披露和回复时间其实相差了两年。

  在孙晓梅看来,既然最高立法和执法部门分别表态要做立法和司法调研,两年过去了,为何调研成果还不揭晓呢?借助媒体“发声”给代表监督“加磅”,是她此时采取的新策略。

  果然,随着回复的公之于众,360条罪名的废存之争,就不再是少数法学家,游离开社会大背景,就法论法的时候了。

  孙晓梅认为,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她在几年的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大多是底层百姓的孩子,还有很多是留守儿童。

  父辈为生计奔波之际,疏于照料的孩子出了事;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背上了“卖淫”的恶名。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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