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行李受损获赔标准受关注 国际国内有区别(2)
时间:2013-07-17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7月5日至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四川调研。这是7月6日,张高丽在双流县南天寺村考察。 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张高丽在川调研:科学有序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月5日至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四川调研,深入了解上半年经济形势、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和民生保障等方面情况。6日上午,张高丽主持召开四川、河南、湖北、重庆、甘肃、青海六省市负责人参加的经济形势座谈会。7日晚,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的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部署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

  有一天,你期盼已久的假期终于来了,你带上爱人乘飞机去度假,一路吃着火锅唱着歌,下飞机突然发现:行李丢了!你知道应该怎么办吗?该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赔?赔偿标准是什么?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消息引起关注,“航班丢失3万元行李航空公司只赔300元”,记者查询到近年来两个我国旅客行李丢失或损坏后起诉航空公司索赔的典型案例,如果证据确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普遍支持乘客索赔,但赔偿金额需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

  男子行李损坏向航空公司索赔3000元 获赔1000元

  2004年5月15日,长驻国外的张先生从瑞典斯德哥尔摩搭乘飞机到北京,在北京机场当日改乘国内航班由北京飞回青岛。到达青岛后,张先生领取行李时发现行李包湿了一大片,原来行李包里的一瓶洋酒碎了。张先生说,这瓶酒是他从国外带回来的原装葡萄酒。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航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庭上,两家航空公司同时认为,航空公司在机票中的“旅客须知”联中已明确告知乘客,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乘客须交声明价值附加费,如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丢失,航空公司将按声明价值赔偿,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手续的,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后,又乘坐国内一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往青岛,张先生与两家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生效,两家航空公司应安全地将张先生和他携带的行李运送到目的地。张先生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应由两家航空公司赔偿损失,但因张先生在交运行李时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因此按每公斤50元予以赔偿。因盛装葡萄酒的行李包总重量为20公斤,法院一审判决两家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物品损失人民币1000元。(据2005年《青岛早报》)

  女子丢行李向航空公司索赔26万 获赔2400元

  2008年3月23日,童女士乘坐国航班机从北京飞往上海,打算转机再赴海南。在上海虹桥机场,她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童女士称,该行李箱中装有大量的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是她为参加活动准备的。行李箱丢失后,她不得不返回北京重新购置相应物品并重订机票,于3月28日从北京直飞海口。为此,童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航赔偿丢失的行李价值26.226万元及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3530元。

  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原告托运的行李丢失,被告构成违约,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童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行李损失价值。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另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法院认为,在原告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据2009年《法制晚报》)

  Q:行李丢失应该怎么办?

  A:立即查询行李相关情况,向航空公司申请赔偿。

  如果无法查询到行李的下落怎么办?旅客应立即持机票(电子客票)、登机牌、行李牌和身份证件到机到机场行李查询处查看相关情况。

  如果是需要等待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拿到行李,那么航空公司一般会支付一些购买换洗衣服、漱洗用品等急需用品的现金,或者让旅客在指定的一定限额内自行购买一些生活急需用品,然后凭发票报销,这笔费用在行李找到后是不必退还的。许多旅客并不知道航空公司的这些规定,因此无法享受到这种权益。

  根据1996年实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下机发现行李丢失的乘客,需要及时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然后等候通知。航空公司对于行李的查找期限一般是21天,从旅客向航空公司申报之日算起。对于查找21天后仍未找到的,进入赔偿程序,并遵循“按斤赔偿”原则。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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