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在研讨李长轩案情。
检察官讯问李长轩。刘文妍摄
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60余人贿赂款1407.9万元,另有893.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近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结。鹤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7月14日《检察日报》)。
2002年至2011年,在河南省国库粮的储备、管理、经营过程中,李长轩以权谋私,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由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在河南省检察院部署、领导下,鹤壁市检察院侦破了这起要案。李长轩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哪些“力量”起了助推作用?日前,记者到鹤壁市检察院进行了深入采访。
商人:招投标需他“帮忙”
鹤壁市检察院指控的李长轩受贿犯罪事实有65项,均被法院确认。法院判决认定,在近10年的时间里,李长轩共收受60余人的行贿款。在这60余人中,有10余人是商人,这些商人的行贿金额占到了800余万元,接近李长轩受贿总额的60%。他们之中,给该案公诉人、鹤壁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连忠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韩祖利(另案处理)。
韩祖利交代,他和李长轩第一次见面很偶然,“我到他办公的楼上办事,下楼时我和他都等电梯,他误认为我是他们单位员工,就和我说了几句话。我就抓住这个机会让他了解了我。”与李长轩相识后,韩祖利为承揽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直属库粮仓防水隔热工程,找到李长轩,希望承接各直属库粮库的仓顶、外墙隔热工程。他还向李长轩承诺:赚钱后,给李长轩部分好处费,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8%的管理费。
后来经李长轩打招呼,韩祖利在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特殊照顾”,并毫无悬念地中标。韩祖利因此获得了总造价1000多万元的工程,为周口、沈丘等十几个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直属库做了防水隔热工程。
为了感谢李长轩的照顾,兑现自己的承诺,2005年春节前,韩祖利送给李长轩100万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前,他再次送给李长轩100万元。此后,韩祖利在周口建了一个粮库,也开始收购托市粮(即按照托市收购政策收购的粮食。托市收购,也叫最低保护价收购或者最低价收购,是2006年起我国实行的以国家储备库为依托,烘托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收购方式。是为了稳定市场粮价、促进农民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民”而采取的调控手段)。他在协调拨付收购费、保管费方面又多次找李长轩帮忙。为表示感谢,他在2007年、2010年李长轩出国考察前分别送了1万元美金,2011年春节前又送给李1万元美金。
2009年3月,韩祖利觉得托市粮生意不好做,希望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收购自己的粮库,同时,他也想和李长轩继续搞好关系,于是送给李长轩一张200万元的借条——韩祖利将200万元存入与李长轩要好的房地产老板那里,持有借条的李长轩可以随时提取200万元现金。
记者点评:10多个商人的行贿金额接近李长轩受贿总额的60%。在鹤壁市检察院检察长阎兴振看来,李长轩犯罪的根源,与中储粮系统相对独立、缺少外部监督有关。“对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这样的央企,地方审计、监察部门没有日常监管的权力。而上级单位距离远,也疏于监管,给了李长轩绝对的权力。”另外,官商勾结是大多数贪腐案件中常见的,因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官”“商”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很有必要。
下属:职务安排需他“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60余个行贿人中,有20多人来自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系统。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储粮河南各直属粮库及其分库的负责人。
“直属库”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中储粮总公司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这是2000年初,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储粮总公司时确立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中储粮体系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并在全国划转一定规模的直属库归中央直接管理。
“他们主要是感谢李长轩提拔、调动及支持他们的工作,行贿资金大多来自单位公款。”鹤壁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斌告诉记者,20多人共行贿300余万元,其中情节最严重的,是先后23次行贿李长轩的中储粮河南某直属库主任张宗义(另案处理),他累计行贿190.3万元。
据吴斌介绍,张宗义给李长轩“送礼”有三种形式:过年过节送“红包”;借钱给李,既不要借条也不要求还;投资后送李“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