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
根据《办法》,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和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的资金。保护资金的安排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单位平等竞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办法》明确,保护资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促进陆海统筹和海洋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5个方面。
《办法》规定,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对沿海地区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建立保护资金考核奖惩机制,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的任务量和执行情况,确定预算额度并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并对各地保护资金的使用和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此外,沿海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据悉,《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海域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中国海洋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