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合同。昨(8号)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保护女职工权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职务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薪酬调整等方面歧视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的产假假期,正常分娩享受98天产假,分娩时难产的增加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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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视同出勤,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此外,对于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组织和单位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的投诉和求助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据介绍,我市1987年制定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目前已经废止。
(武汉晨报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