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带薪休假”不能靠机关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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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未来更需加大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以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机关事业单位本身很好地落实了带薪休假制度,反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是落实差的“落后区域”。“带薪休假”喊了这么多年,最需要救济的是私营企业员工。

  带薪休假是国家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也是作为雇主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享受带薪休假却成为一种奢侈。一些企业在休年假时还会有各种限制条件。最普通的要求是“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而不按工作年龄,即不考虑之前在其他企业的工作时间。其他一些做法譬如规定“休假过期自动作废,没有补偿”、“休假与奖金挂钩”、“休假有时间限制”等,则像是企业有意为难员工。

  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然而,权利归权利,执行归执行,在带薪休假离一些人越来越远的同时,不禁要问谁动了休假权?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当一种基本权利与最低层次的生存权利相冲突时,人们常常会“理性”地“主动放弃”某项基本权利。的确,在休假与饭碗、奖金之间,很多人选择的是后者,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自己放弃了休假。这种权利选择上的难处,并不是靠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和示范解决的。

  因为休假无薪,放弃休假的“理性”选择,多少有些无奈。当部分人因为制度、经济等原因不得不放弃权利,做出更符合经济利益的选择时,最终结果是破坏了一项规则的强制效力,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可能都得不到保障。前进一步是权利,退后一步是放弃,到哪里去寻找我们的休假权,恐怕还要问问我们自己,而不是依靠他人的示范。

(长江日报 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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