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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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可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

  4、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 (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5、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6、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新政策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小微企业可否享受政府性基金的减免?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小微企业营业税(包括起征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对象有哪些?

  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税额标准已提高至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适用对象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12、兼营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13、小微企业一个月内多次申报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即可;对当月发生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超过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按规定纳税,并补缴当月应纳营业税。

  14、小微企业代开发票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对由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在一个纳税期内多次开票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应免征营业税开具发票;超过3万元的,应对纳税期内开具的所有发票金额全部征收营业税。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1、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有哪些?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3、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特别优惠?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涵义是什么?

  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新政策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5、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该如何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6、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影响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新政策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7、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该如何处理?

  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农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企业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领域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耕地占用税。

  3、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进行科技研究开发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6、使用新能源车船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上述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是否缴纳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是否缴纳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 (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分立是否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4、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债权转股权是否缴纳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项优惠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7、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项优惠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⒌安置残疾人单位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答

  1、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国内税收政策,应注意那些事项?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国内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申报政策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其中,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以消除双重征税为目的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二是用于判断境外子公司在我国是否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管理政策;三是为打击恶意税收筹划而在国内法中列明的各项反避税条款。

  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或遵循有关规定:

  (1)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

  (2)履行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

  (3)履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规定;

  (5)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

  (6)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出资时,是否可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熟悉当地的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便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熟悉当地财务、会计规定,以便正确核算、准确计税,避免因财务、会计处理不当造成涉税风险;

  (3)熟悉国际税收惯例,以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维护并争取涉税权益的最大化;

  (4)树立国际税收意识,在涉税跨国所得的处理方面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减少与所在地税务当局发生争议和规避不必要的税务检查;

  (5)如果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还要熟悉税收协定内容,以便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6)了解当地涉税公共环境,注意寻求社会各界包括政界和税务中介的涉税支持和服务;

  (7)与国内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常态化的联系,以便获得适时的咨询服务和涉税事务援助。

  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收入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

  4、“走出去”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境外工作人员有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所得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如果企业承诺为员工负担因被派至境外工作而需在对方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风险就会被转移到企业身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根据税收协定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对可抵免的税额提出了一些条件。例如,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本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特别提醒:请广大纳税人关注最新税收政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若有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如果您在纳税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随州地税服务热线12366。

(随州日报 佚名)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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