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创业、企业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5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享受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楚天快报 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