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同时判施工单位中人管道公司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民马某夜行坠入窨井受伤后,行政管理部门、施工方都说与自己“无瓜葛”。5月11日记者获悉,皋兰县法院一审宣判:县城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皋兰住建局”)承担七成赔偿责任,马某自担三成。宣判后,皋兰住建局提起上诉。该案经兰州中院二审后,法院维持了原判的民事判决,追加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管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7月25日晚11时许,马某步行至皋兰县医院大门对面马路边时,不慎掉入一没有井盖、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地下管道检查井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骨折,花去医疗费2482.39元。后经鉴定马某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皋兰住建局立项对皋兰县北辰路进行路面翻修,同期需在路面下方埋设管线的相关单位也进行施工作业。根据伤者马某的指认,经原审法院现场勘查,涉案窨井为地下管线的检查井,井壁上可看到地下预埋管道的口子,但管道内还没有穿入通信线缆,无法确定地下管道及检查井的所有人。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面对“窨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到底是谁这一侵权责任主体,作为主管部门的皋兰住建局选择了拒不到庭应诉、不派人员协助勘查现场,致使无法查清涉案检查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在该起管道伤人案中,皋兰住建局未尽到相应审批及监管处罚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应赔偿各种损失55464元中的70%共计38825元,扣除中人管道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剩余33825元;马某夜间行走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损害结果自担30%,即16639元;而中人管道公司,鉴于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窨井的建造人和所有人,故不担责。宣判后,皋兰住建局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皋兰住建局认为,其与中人管道公司已经签订了《皋兰县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该管网施工、管理都归属于中人管道公司,上诉人不再是管理人,故不应担责。
兰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事发时,皋兰县北辰路恰好有两家公司都在此同步施工。除正在进行地下弱电管网工程的中人管道公司外,还有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皋兰县北辰路路面改造工程。从马某遭受损害的原因来看,应是掉入窨井而非路面改造工程所致。因此,法院认为,施工方中人管道公司在施工作业期间,不能有效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皋兰住建局,存在管理疏漏和缺失致人损害,二者都存在过失,应共同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甘肃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