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责任两个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是关键。
笔者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生态责任,实现生态效益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政府生态责任履行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生态责任。然而,当前,仍然有个别地方政府在履行生态责任方面不积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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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生态责任意识不强。有些政府官员对于履行生态责任只是口头上重视,而不见行动。特别是当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如果影响到政绩,往往会选择牺牲环境。地方政府的环保决策能力不高,政府官员个人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会导致地方政府生态责任搁置,或者环境破坏程度与环境保护和修复程度不成正比。
二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规制、监督及引导力度不够。地方官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当地GDP增长而纵容违法企业,造成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生态破坏严重。
三是环境执法不严。目前,虽然环境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但贯彻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环境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政府生态责任意识亟待强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与社会公共的服务者,拥有社会财富转移分配的权力,可以通过经济的再分配手段,限制社会企业主体的环境不经济,以实现生态责任的提升。要扭转政府履行生态责任不到位的现状,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意识,督促政府落实环保责任。
第一,构建具有清晰理论逻辑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明确生态补偿的目标。生态补偿机制以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鼓励资源和环境适度、持续开发利用,从而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二是正确认识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负责制定辖区内生态功能的总体规划。同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进程,并在全县范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此外,政府作为法律和规章的执行者,应严格、高效地实施生态补偿相关制度,依法收取作为补偿主体的企业或个人缴纳的补偿费用。
第二,基地方政府应正确规约与引导社会消费。绿色消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路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物质欲望膨胀,消费需求的增长引起对自然的过度开发,从而造成一系列生态破坏。以西部地区某县为例,虽然其森林覆盖面积高于国家平均水平,但是与过去相比,森林覆盖率已大大降低。过去的青山绿水变成一幢幢高楼大厦,环境承载压力越来越大。鉴于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和实施相应的公共服务政策,正确规约与引导群众进行绿色消费。
第三,制定奖惩制度,奖励对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企业或公众,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处罚。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市场调控对绿色生产企业实行招投标优惠政策。反之,则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行惩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为节约成本将生态保护责任进行内化,提高企业的生态保护自觉性。
第四,做好生态保护宣传,畅通群众环境投诉渠道。积极宣传相关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让企业及公众了解其所承担的生态责任,这是政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承担生态责任的重要表现。同时,政府还要畅通群众的环境投诉渠道,完善环境信访机制。基层政府可采取“3+1+1”模式,即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制度,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3天进行日常的行政工作;1天专门接待村民,了解其环境诉求;1天专门处理这些问题,并逐级上报,由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归纳处理。
第五,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以传统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甚至会对行政决策产生误导。改革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转变政绩考核方式,已是当务之急。绿色GDP是从传统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价值与环境污染损失价值后剩余的国内生产总值。它以传统GDP为基础,克服了其固有缺陷,力求将经济增长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成果。要建立领导干部生态问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政府的生态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以绿色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使领导干部从单纯以GDP论政绩的观念中解脱出来,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经济建设的各个层面,避免出现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中国环境报 吴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