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一直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昨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随州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市政府出台了《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办法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超标电动车不能进市场销售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工作。办法中所称电动自行车,包括“国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办法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包括最大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前后轮中心轴距大于1200mm)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同时,依法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目录管理制度。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国家工信部公告编制《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而且,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电动车登记后可免费上牌
按照办法,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登记证和登记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上路行驶的符合《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随州保险部门开设“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优惠方案,即: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3元/车·年(责任限额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0元/车·人(责任限额意外伤残1万元,意外医疗1000元),合计保费103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自愿购买)。
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和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起15日内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符合《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携带个人、车辆资料和电动自行车到属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登记证和长期号牌(绿牌)。
广大市民要购买“国标”电动自行车。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禁止其上路行驶;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在购买“摩托车交强险”(120元)等保险后,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过渡号牌(黄牌)和行驶证,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交警部门介绍,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流动车管所”、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管理等相关手续均实行免费登记上牌。
只能载1名12岁以下儿童
按照办法,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载人。取得长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同时,驾驶临时过渡号牌(黄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所涉交通违法行为参照机动车的处罚标准执行。取得临时过渡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在未划设摩托车专用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禁止、限制通行的道路、时间及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告。
(楚天快报 朱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