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强化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各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暂因特殊原因不能纳入的,应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缴存比例低的单位,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各单位不得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核定工作。
(三)加大部门协作和依法促缴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负面清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曝光。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简化手续,在个人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和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方便职工办理。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也可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拓展提取范围,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对于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房屋装饰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基本装修,具体额度与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确定。推进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异地购房,缴存满6个月 (含)以上,可申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购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为其提供帮助;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时,职工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住 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要求缴足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地房价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水平确定。正常缴存职工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可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达到85%以上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也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让给商业银行。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三、提高管理水平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法决策,认真监督履职。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比重,优化决策结构,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严格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监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的配备。坚持着眼长远,引进和培养优秀管理人才,配备好金融、财会、计算机、经济、法律等专业的技术人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做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强化内部管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资金运作风险,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岗位制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强化岗位职责,建立岗位制约机制。强化财务核算管理职责,加强业务稽核和内部审计。大额资金调拨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加强人员、印鉴、档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四)加强办事处(营业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管营分离,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管理,按照“四统一”要求,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对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的业务系统要联网、并网运行。要加强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的资金风险和资金效率管理,加强对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的绩效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四、提升服务质量
(一)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配备相应的便民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制度,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要实现对所辖县(市、区)区域的全覆盖。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网上营业大厅、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手机APP(应用程序)及微信、营业网点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按照信息系统三级保护标准,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数据容灾备份安全。
(三)注重舆论宣传。强化信息披露,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和运作情况,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要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运用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要积极引导舆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营造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发展的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15年1月7日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具体意见的通知
随公管委[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5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政办发 〔2015〕1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三次会议决议精神,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缴存贷款时限、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单位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部队转业干部、新分配的大学生,只要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其个人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受缴存时间限制。
二、贷款限额、期限。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到35万元,同时,取消对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的限制;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调整到30年,由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三、租房提取条件、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可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主产权房屋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商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可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支付房租提取。夫妻双方每年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12000元及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存额度、贷款限额。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足6000元住房公积金,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异地购房贷款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异地购房,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使用。缴存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增加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之间的互助作用。
七、二套房认定。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其他情况按一套房认定。
八、房屋装修提取、贷款条件、额度。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用于房屋基本装修,资金不足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提取、贷款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提取、贷款总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职工购房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房屋装修贷款及装修提取。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凭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等,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或一次性结清提取还贷,减轻职工还贷压力。还贷提取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且不得超过年偿还贷款本息;结清还贷提取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且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十、物业管理费提取条件、额度。对于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物业管理费收据,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物业管理费,且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
十一、医疗费用提取条件、额度。缴存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凭医院证明、住房收据、医保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2015年1月13日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公管委[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职工基本工资,缴存比例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8%)。
职工工资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全额工资,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8%);缴存比例低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二)已建制满三年且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低于16%的,按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核算。
已建制满三年但未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
2013年-2015年新建制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10%(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逐年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进行调整。
(三)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为10%(单位和个人各5%)。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4年度月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6%,最高不超过24%。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一)缴存单位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政策性奖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口径为准。(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定为2060元 (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暂定为市区102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9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
单位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门核定同意发放的各项政策性奖金可以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人社部门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扣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纠正。
2015年2月26日
(随州日报 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