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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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到底严在哪里?昨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即将施行的新环保法,向本报记者进行解读和诠释。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严罚: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是此次环保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新环保法确立的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现行的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购置治污设备及设备运行成本很高,每年需要上百万元。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极端案例出现,就意味着可以永远罚下去,直到违法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针对此处罚措施,环保部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办法指出,环保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计罚周期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严打: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4种行为将被行政拘留

  在新环保法的规定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种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新环保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十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严管:查封扣押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保部制定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中,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严责: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新环保法规定,相关环境监管部门若有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等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被给予记过,甚至撤职或开除处分,主要责任人可引咎辞职。

  8种行为应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希望全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阅读新环保法并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随州日报 徐军国)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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