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随州一男子何某与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没有任何生产、改装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其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水罐车及其他专用汽车,然后盗用武汉一家授权改装厂的注册商标销售。
据了解,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宋某等人将生产、改装的57辆消防车销往云南、辽宁、四川、贵州、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9省,销售金额达1728.34万元。
昨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何某等6人,被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57辆假冒专用车销往9省 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昨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来自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部门近百名代表参与旁听。
8时30分,法官宣布开庭。6名被告人陆续被带进法庭,坐成一排。他们进入法庭时都低着头,看到旁听席上的家属时,微微抬起头和家属对视一下。
检方指控,2010年2月,贵州一家单位招标购买一辆水罐车。贵州中标公司随后将该业务介绍给随州一专用汽车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介绍给何某。何某以随州公司名义与中标公司接洽。同月,贵州中标公司派员来随州考察,何某竟从外地调来一辆崭新的车冒充自己的产品,骗取对方以随州公司名义签下合同。
当年4月,贵州方接车时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该车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属不合格产品,贵州方报警。随后,贵州和随县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深入,案情逐渐清晰。原来,2010年何某租用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车间,雇请工人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水罐车等其他专用汽车,并盗用武汉一家授权改装厂的注册商标销售。而随州公司、武汉公司的汪某、徐某、陈某、龚某、宋某5名业务员则负责向全国推销。
检方查明,2009年12月,何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专用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何某与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襄阳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水罐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何某在无生产、改装资质认证及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改装水罐车等其他专用汽车57辆,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将车销往云南、辽宁、四川、贵州、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金额1728.34万元。其中,销售假冒武汉一家汽车改装厂注册商标整车出厂合格证的专用汽车17辆,销售金额791.48万元。汪某销售3辆,销售金额166.8万元;徐某销售4辆,销售金额249万;陈某销售3辆,销售金额47.7万元;龚某销售1辆,销售金额39.98万元。销售无合格证的消防车40辆,销售金额936.86万元,汪某销售2辆,销售金额64.54万元,陈某销售1辆,销售金额12.8万元。
租赁生产车间改装车辆 六嫌犯难逃法网
检方指控,2012年7月24日,何某某以襄阳一专用汽车公司名义与河北一钢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公司一辆水罐车。后何某某联系何某,何某在襄阳公司的租赁生产车间按照合同要求生产、改装车辆,由何某某销售给河北公司。
经查,该车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水罐技术协议书、器材配置表存在问题,该车有质量问题。
据查明,何某、汪某、陈某3人在无生产、改装资质认证及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专用汽车40辆,涉案900余万元。
案发后,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襄阳市将被告人何某、陈某抓获,在随州将被告人龚某抓获。2013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将被告人宋某抓获。201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将被告人徐某抓获。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方认为,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生产、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龚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他人有注册商标权的合格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因案情复杂,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宣判。
(楚天快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