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严格司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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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单独制定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300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适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着力推进司法解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权力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凝聚全社会的法治与司法智慧,不断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诞生的新事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先后共发布了30多件指导性案例,公安、检察机关也相继发布了一些指导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民事执行等工作领域,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加强案例指导,就要在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司法案例中,及时选择那些对司法审判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以充分发挥其统一法律标准、指导案件审判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作用。规范案例指导,就是要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工作程序、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提高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决定》为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四)保证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决定》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要求,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事实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更不得认定犯罪。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不仅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且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仅要坚持有罪则判,而且要坚持疑罪从无。(人民日报 小明)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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