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不跟父母姓 媒体:不是为奇葩姓名开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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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一道新难题。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困境有望突破——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10月28日《新快报》)

  ●必须是可以的。我曾遇到一个咨询,一朋友生了小孩,想跟爷爷姓,因为他当年是随母姓的。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小孩随爷爷姓的,如果改了,就达成他的需求了。

  ——常蕾

  ●非常同意!!!孩子拥有姓名权,长大了想姓什么姓什么,可以选择逃离父权社会的压抑。

  ——庭萱草

  ●婚姻法果然是新中国最先进的法律。坐等文化保守主义者来喷。

  ——裘紫衣

  ●看个人的了,反正我的孩子跟我姓,别人的孩子跟谁姓是别人的自由。不过以后跟后生仔说话就算知道他的姓名,你还是得问一下:你爸姓啥?

  ——蔡兴旺

  ●这是个奇葩的话题。

  ——李工

  ●问题来了:出生婴儿不都是“他人”给起的名字吗?难道父母们都犯了法?此后在中国出生的婴儿,一律叫中国娃吧,等长大了自己起名吧!

  ——孙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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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应全面尊重姓名权

  这无疑一个既能充分体现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同时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选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当合理情形,如“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现实的姓名登记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事实上仍对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种限制,并由此引发不少“姓名”官司。

  事实上,无论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还是按照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姓名权,其实都理应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必由公权力多加干涉。既然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当然就理应享有选取“其他姓氏”的自由,不容任何他人干涉限制,而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公职部门限制公民选取“其他姓氏”,相关行政机关显然也无权限制公民的这种自由。

  当然,在强调尊重姓名权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限制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这种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在形式上,公民的姓名权,不应该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公民在自由“取姓命名”时,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非通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公民的姓名权,同样也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在“取姓命名”时选取极不雅驯的恶俗字词。

  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选取其他姓氏”的姓名权的法律解释,更加简便理想的做法,实际上不一定非得以“正当理由”为前提,并一一列举各种具体的正当理由,只需从反面开列出相应的“负面清单”——“非正当理由”即可,也即,只要公民的“取姓命名”不存在“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那么其姓名权便是完全自由、自主的。张贵峰

  彰显立法人性化

  就如媒体所报道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针对姓名权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后者所指的姓名权范围明显要小于前者。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针对姓名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甚至民众则容易对上述法律规定产生理解或执行的分歧。显然,立法部门准备通过理顺法律,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姓名权。这种法律调整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姓名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一些公民有了更多的姓名需求,而有些姓名需求超出了我们传统的姓名观念,超出了有关部门的传统确权范围,以至于公民的部分姓名需求得不到理解和满足——比如,前两年,笔者的一个朋友给其女儿取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姓氏作复姓,姓名共4个字,到派出所登记时,登记人员就不愿给登记,后来他找了熟人才办理了登记。立法部门明确了公民的姓名自由权,法律也因此更具人性化。既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符合主流姓名价值观,又可以兼顾少数人的特殊姓名需求,既延续了传统的一面,又展现了开明的一面。李英锋(中新网 new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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