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披露官员家庭内部官商结合的四种类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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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

  出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但为何这么多的法规管不住干部亲属子女伸出的“谋利之手”?南京师范大学政治系教授谢世诚认为,监管边界、标准模糊以及约束机制不细化、缺乏操作性,是造成法规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

  一位纪检干部举例说,如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在实际监督中如何界定“领导管辖的业务范围”“与公共利益冲突”两个问题,就存在操作难题。

  “中央巡视组将相关问题‘揭开盖子’,表明了中央将坚决查处相关问题的态度。”任建明说:“需要关注的是,领导干部可以用党纪国法来规范,其亲属子女出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在今后进一步明确。”

  家庭内部官商结合的四种类型

  利益集团交换型

  这种腐败形式一般是领导干部先施惠于下级、商人,再打招呼让其“照顾”自己的亲属,或者官员之间达成某种“默契”,以手中权力为交换砝码,异地“交易”利益互换。中央编译局博士后吴晓林介绍,这种算是家族内“官商结合”的“高级形式”,难以发现、查处,并且大都是以“窝案”的形式暴露,负面影响也更大。

  借壳捞钱型

  一些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并不从事实际业务,其公司只是进行贪污受贿的“壳”。今年2月,江西纪检部门对副厅级干部张某立案调查。据办案人员透露,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张某的儿子在其任职所在地开办了一家财务咨询公司,每年象征性地到当地私营企业翻翻账本,一家公司就可拿到15万元的咨询费。刘铁男与刘德成父子也具有同样的特征。

  经商办企业国际化

  领导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国际化”趋势明显,这也大大增加了腐败的隐蔽性。江苏一位纪检人员介绍,无锡一位副厅级干部的儿子在香港开公司,形成了“老子在内地给人办事,儿子在境外大肆收钱”的腐败链条,短短几年时间,这个“官二代”在境外收受贿款上千万元。

  官商权钱利益互补型

  家庭成员有人当官,有人经商,“权为商开路,商为权巩固”。在山西运城的“房媳”事件中,以“房媳”张彦、公公孙太平为核心的运城孙家是典型的家族内“官商合作”,该家族成员多人在运城市担任公职,分布在公、检、法、纪委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同时家族还经营着物流公司、洗煤厂等企业。
 

(中新网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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