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提拔”能否成为撬动公开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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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清江(湖北嘉鱼)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9个月后,地方终于有了跟进动作。哈尔滨市现已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8月11日《新京报》)

  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是吏治和反腐的基础性制度,社会期待已久。制度的原理并不复杂,并且在理论上还是官员从政的普适伦理,应当无条件接受监督。然而,在执行层面来自多个方面的阻力很大,多地的试点证明,在顶层设计配套制度缺失的语境下,全面申报和逐步公开遭遇到现实的困境。这意味着,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一个从局部到全面、从环节到整体、从申报到规范再到公开的渐进过程。

  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确立的正是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放手地方结合各自的实际,找到切入点,达到反腐制度建设“破题”的效果。

  今年6月,陕西省有关领导干部报告的公开制度试点方案出台,规定新担任领导干部必须对个人重要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基础上,将制度与干部选择作用链接起来,规定“不申报不提拔”;哈尔滨新近制定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一个省和一个省会城市不约而同把“选拔”作为试点的切入点并非偶然。

  提拔是干部从政的根本动力,申报与公开作为提拔的条件,可以解读为“想升官、先申报、必公开”。“提拔”作为撬动的支点,守住了官员上升通道的“关隘”。同时,“提拔”所界定的范围,实际上将必须申报与公开的群体缩小到更小的范围内,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选拔任用的考察对象。

  仕途的正向激励,更有利于抵制申报和公开的阻力对冲至最小。此外,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作为考察的必备条件,增加了制约的刚性,实现监督的前置,倒逼制度的延伸与执行的常态化。而官员选拔任用的长期性与动态,也有利于不断扩大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层面,最终实现普遍的公开。

  把“提拔”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应起来,可以起到破局的作用。但是,要使“提拔”能够真正成为撬动公开的支点,还需要从制度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申报与公开的真实性。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础上,相关的核查机制、官员虚假申报的问责机制、外部监督的查询机制,应逐步配套,并得到切实执行,最终过渡到申报与公开的一体化。二是申报与公开的连续性。申报与公开不仅仅是“提拔”的条件,相反“提拔”是建立和完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手段,应当持之以恒,长期坚持下去。试点要动真格、要持久,而非一阵风,变成官员“清廉”的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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