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据了解,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随州日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