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公园下水游泳不慎溺亡家属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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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和同伴到公园内的水库游泳,不慎溺亡。17日上午,在市中院召开示范庭,公开审理、宣判这起溺亡纠纷,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

  2013年6月12日中午,楚方(化名)等5人买票进入广水一公园,15时左右,5人在公园内的水库游泳,楚方不慎溺水,公园工作人员救人未果。打捞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5万余元,因协商不成,家属将公园及管理方告上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楚方买票进园,与公园管理处订立了旅游消费合同,该处对楚方具有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将水库简图印在门票上招徕游客,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且应对水库予以妥善管理,公园管理处要对楚方溺水死亡承担20%的责任。楚方时年已满18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承担80%的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水库水管处赔偿死者家属100877.9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召开示范庭是今年市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促使法官公平公正高质量地审判案件。

(楚天快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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