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4条刑法解释,涉及单位犯罪、虚假出资、骗取社保和食用珍贵野生动物。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作出解释。
2000年首次解释新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
首次对刑法作出解释,是在2000年4月,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提出法律解释的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等同
据介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起作过的法律解释有16个,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的适用;二是关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含义;三是关于刑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大修”之后,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诉法的3条解释,主要涉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释不是新创设法律制度,也不是对现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一致,可以经过一次审议就表决通过。
■ 解读
1
“单位组织杀人” 组织策划实施者担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30条】
解释草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现行的刑法,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有些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窃水、窃电。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
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法工委研究认为,对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2
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3
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 可定诈骗罪
涉及条款:【刑法第266条】
解释草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新京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