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依法举行“庭前会议”。该案为新刑诉法生效后随县检察院参加庭前会议的第三起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次庭前会议就该案的回避、管辖权异议、申请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诉讼各方发表意见。就本案,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三个方面意见:一、提出一份关于被告人张某患有心脏病病例的新证据;二、认为该案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及适用前提有误,申请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对案件事实没有意见,定性存有异议。公诉方针对以上三方面一一作出回应,庭前会议平稳开展。
得益于庭前会议的召开,庭审活动有序进行,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争议焦点明确,举证详略得当,质证直击重点,诉讼各方的程序权利得以保障,举证、质证过程有效简化,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司法高效的统一。
(随州日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