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广州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叶大中(化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养女叶小榕(化名)多次向其敲诈勒索,数额高达400万元。昨日上午,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叶小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法院调查,叶大中和叶小榕是同村老乡。2004年叶大中回乡,叶小榕的爷爷在饭桌上托叶大中帮15岁的孙女找工作。因叶小榕的名字与叶大中已逝女儿的乳名一样,叶大中一口答应,并将叶小榕带到广州,资助其读初中和中专,人前对其以养女相称,但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
据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叶小榕以本人与叶大中属情人关系,叶大中需向其支付分手费为由,向叶大中公司的员工、叶大中的家属发送侮辱、威胁人身安全的短信,并到公司吵闹,向叶大中索要现金400万。在遭到叶大中的拒绝后,降为200万。
该案庭审时,25岁的叶小榕又哭诉称,年逾50的叶大中将其带到广州后,便与其发生了关系,二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因她索要400万分手费不遂,二人交恶。但叶小榕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也不能说出叶大中的身体特征。叶大中则彻底否认与叶小榕有过情人关系。
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中,二人是否存在情人关系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考虑到被告人年纪尚轻,敲诈勒索未遂,叶大中也替被告人求情,因此判刑酌情从轻。
法院认为叶小榕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叶小榕当庭表示考虑上诉。
(网络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