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官邸制应限定4类官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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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玉凯: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超标准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设立专门的“官邸”建设资金,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

  □谈监管

  如何规范?公开住房信息

  京华时报:官邸制应该有哪些制度规范?

  汪玉凯:首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

  同时,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此外,还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京华时报: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具体包括哪些?

  汪玉凯: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官邸”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适用范围,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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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官邸制

  加拿大:政府除了为总理、国家机构负责人等准备官邸之外,还为各个区域的长官、外国驻加拿大大使以及来访的国外政要提供官邸。

  法国:官邸制范围很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在法国,部长以上的总统、总理、议会议长等必须拥有职务用房,但其他公务人员有自主权。

  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除了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长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

  印度:政府在全国设立了30多个官邸,这些官邸中大多居住地方领导人。印度上至总统、总理、中央各部委长官、上下两院议员,下至普通公务员、政府雇员、大学校长、记者、艺术家,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宅。

  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如韩国的青瓦台总统府和总理公馆。其他高级公务员如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处长(指部级处,如企划预算处)、各院、部的次长(副部长)、政务次官、秘书室长和前总统秘书官、国会议长、国会副议长及国会议员的秘书室长、辅佐官、交涉团体的政策研究委员在任期间,政府提供官宅,卸任后搬出让给继任官员居住。

(新华时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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