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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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214号令),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确认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授权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1、主体资格编号:鄂 SF12035

  2、执法范围和权限: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随州日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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