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大事故如何界定(车辆大事故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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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大事故如何界定(车辆大事故的判定标准)

驾驶员朋友注意了,近期,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文件明确和罗列了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在作业过程中“重大事故隐患”的26种情形,如果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这26种情形,那么相关企业和个人就涉嫌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

车辆大事故如何界定(车辆大事故的判定标准)

文件详细的对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普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等十个道路运输相关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清新进行了罗列。

非常值得注意的,文件将一直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事故多发,对沿线道路质量造成损害的“百吨王”列入了评定标准,落实了《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第2款“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的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也对道路运输领域潜在的、未然的重大事故隐患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文件较长,在此罗列生活中常见的几种情形,今后如果涉及到,那么就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刑事犯罪:

1.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2.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3.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4.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5.对于网约出租车行业,车辆与驾驶员不一致的,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均会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7.对于驾校而言,如果未遵守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或者教练员饮酒、醉酒从事培训教学或者未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刑法》第134条之一第2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但危险作业罪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道路运输领域一直未发布,此次交通运输部予以明确并执行,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当然最重要的是,运输企业和司机朋友要关注转发并学习,切勿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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