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职责
(原标题:如何根据《规则》理解和把握派驻机构的调查权限与措施使用?明确权限严格程序 依法精准开展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九条对派驻机构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实践,我们认为派驻机构依据《规则》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权限。一是要准确理解派驻机构调查权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派驻监察机构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派驻机构调查权的法律依据。二要准确把握对派驻机构调查权的规制。在授权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派驻机构调查权进行了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规则》均明确,派驻机构要严格根据派出机关的授权开展调查工作。派驻机构在行使调查权时要时刻注意派出机关的授权范围,避免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一般来说,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称之为中层干部),派驻机构可以直接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同时,根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驻在单位中层干部之下一般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与在办案件有关联等必要情形下,派驻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实践中,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与调查对象范围不尽一致,要重点注意调查对象的管理权限。如《规则》第二十四条列举了派驻机构的重点监督对象,但其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一般属于派出机关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对其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应当由派出机关等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派驻机构对此种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精准处置问题线索。一是要发挥派驻监督的“探头”“哨兵”作用,对驻在单位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等整体情况进行精准研判,对驻在单位易发、高发廉政风险点有预判、有警觉,为精准研判问题线索打下基础。二是研判问题线索要抓住重点,对反映重点人员和发生在重点领域的问题线索予以重点关注。如在实践中,要将反映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的问题线索作为研判重点,提升问题线索的成案率。三是要及时高效处置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如果未及时处置容易导致跑风漏气,为后续调查工作带来被动。对此,《规则》明确规定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线索处置意见。
严格规范措施使用程序。在措施使用方面,一要严格依照授权范围适用。派驻机构在使用《规则》赋权的12种调查措施时,要注意派出机关授权的限制,超越授权即为滥用职权。二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派驻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时间节点等使用调查措施,梳理细化谈话、询问、扣押等审查调查措施的审批流程和配套文书,并指定专人对措施的使用进行汇总、整理,建立台账、接受监督。三要符合合理必要要求。派驻机构对相关调查措施特别是涉及调查对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措施的使用要分析研判其必要性、合理性。如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负责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在程序审批方面,派驻机构要注意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根据《规则》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采取调查措施、流转调查环节,决不能为“节约时间”出现擅自增加被查询人、调整调取资料范围等现象,为案件办理留下隐患。同时,还要注意不要随意扩大对审批权限和范围的理解。如派驻机构的立案权限问题,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意见,以争取驻在单位的支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报派出机关决定,经其同意后可以直接立案,不能以未经驻在单位同意为由造成案件拖延。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7期,作者:河南监委 孟祥璟、郑州市纪委监委 孙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