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装备质量名词解释-汽车最大装载质量是指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古浪县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国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车。
二、“国标”电动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电动车,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通行。
1.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1)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每小时且不大于50 公里/小时或者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电机功率400瓦至4000瓦;(2)电动普通摩托车是指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大于55公斤,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电机功率可大于4000瓦。
2.电动三轮摩托车是指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整车质量小于400公斤,设计时速50公里/小时以上,以电力驱动的三轮摩托车。
(二)“非标”电动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3C)认证,不符合新国标的、使用电力驱动载客或载货的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
(三)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5公里/小时,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购买“非标”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应当经过驾驶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分别取得F、E、D、C2驾驶证。
五、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保持车况良好。对无证驾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员超载、逆向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驾驶人相关责任。
六、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车辆所有人应在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等证明、凭证,到县公安局大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
七、积极推行“带牌、带盔、带保险”销售,倡导“持证(驾驶证)购买”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
八、鼓励、引导生产、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非标”电动车淘汰步伐。
九、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私自改装、拼装或加装遮阳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十、禁止无牌无证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和 “非标”轻便摩托车、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上国、省、县道路(国道312线、国道338线、省道308线、省道315线、省道316线、省道235线、大海路、大小路、新红路、土胡路、土黄路、马永路、庆兴路、十条路、定宁路、曹西路、古哈路、古双路)行驶。
十一、本《通告》由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县道安办)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古浪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