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以上群众活动须获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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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最高可罚款30万元

  2014年12月31日夜,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踩踏事故,目前已致36人死亡,40多人受伤。上海外滩踩踏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在人多拥挤的环境下,很容易引发拥挤甚至踩踏。如何预防踩踏事故的发生?遭遇拥挤环境时,如何逃生、自救和互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本报今日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就拥挤或踩踏状态下如何自救和互救提供一些常识性知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一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是,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是,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五是,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六是,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七是,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八是,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9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是,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哪些特点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市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30多场,近100万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乃至今后,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哪些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职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对其承办活动和管理场所的安全负责,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同时,还重点对有关主体的安全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本级综治部门对活动现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十)本级综治部门对活动现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同时,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是,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在场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责任及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对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实行证件、票证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违反条例的行为可罚款一至三十万元

  一是,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州日报 xyq123)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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