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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工商局正式启动了市场主体“电子标识”发放业务,对办有经营性网站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实行网上亮照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截至目前,我市已发放“电子标识”96个,已有67个经营性网站加载了“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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