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医疗保险新政将惠及48万人
时间:2014-11-07
作者:董雄波
来源:随州日报

  近日,笔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城镇医疗保险新政,新政的出台将惠及48万人,涉及9项调整内容,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1、城镇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分一、二档,统一按每年每人缴纳13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年每人仍缴纳30元;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和残联部门确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

  2、居民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12月底前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份;新生儿延长到出生后6个月内补缴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从出生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在每年中途不再参保缴费。

  3、职工、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转市外、转省内部属、转省外部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少于300元;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住院仍不设起付标准。

  4、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调整:增加了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支付比例,职工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市内政策支付,居民甲类费用支付45%,乙类费用支付35%;职工、居民使用全血、血细胞、血浆统筹基金不支付;居民医保的妇女,政策计划内生育的住院费用统一补助800元。

  5、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按政策内费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15-75万),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增设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6、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增加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7、因欠费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结算的住院费用 (包括转院、异地住院)和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的12个月内到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时限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转院或已办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必须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

  9、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时未达到25年的,若退休时一次性缴费的,明确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递增5%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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