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抢劫犯贺毅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2年1月16日,贺毅谎称租车到广水市长岭镇接亲,并与被害人汪某达成口头租车协议。在随州老火车站前乘坐汪某的“比亚迪”轿车向广水行驶,晚24时许到达广水市,贺毅谎称接亲时间未到,叫汪某停车休息。17日凌晨3时许,贺毅趁汪某熟睡之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汪某胸部捅了一刀。汪某痛醒后奋力反抗,与贺毅在车内、路边扭打起来。汪某因失血过多,体力不支,昏睡于路边的沟渠中。贺毅又在路边菜园里拨出一根木桩朝汪某头部连续打击,直至汪某死亡。随后贺毅抢走汪某的索尼照相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和“比亚迪”轿车一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贺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贺毅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终审裁定:驳回贺毅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9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贺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