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检察院采取“刑事被害人救助”方式办理首例符合救助条件故意伤害案件
时间:2014-09-10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自古杀人偿命,伤人入狱赔偿,检察院不但没有让打人者坐牢,反而拿钱给被打者救助,像这样的先例解放前后闻所未闻”。这是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采取“刑事被害救助”,并将1.2万元救助金拨付到被救助人手里,现场老百姓流露出的惊讶和感叹!双方当事人也从此融雪破冰化矛盾。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何某妻子闵某(精神病患者),在湾内骂邻居卢某(女)窃取其家中被子及疏菜。卢某听见后与闵某理论,遂双方发生争吵。闵某丈夫何某冲进卢某院内,捡起一根木棒将卢某右手臂打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卢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26日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水市检察院认为,嫌疑人何某故意欧打他人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由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何某答应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广水市检察院根据我国《刑诉法》一百七十三、二百七十九条,于2014年5月5日作出对何某不起诉决定。

  2014年5月6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通过阅卷审查和实地调查,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都住在边远山区同一村组,且是邻居。被告人何某全家共4家口人,目前还挤住在二间阴暗潮湿,随时都有可能倒塌的土坯房内。其妻闵某、一个哥哥60多岁(单身)都是精神病患者,一个儿子于2007年精神失常、经常患病。家境十分贫寒,根本无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一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被害人卢某全家三口人,夫妻二人都患有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一个女儿在广东打工,住房与被告人何某并无二样。自已承担受伤医疗费用一万多元,更加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之中。认为此案被害人卢某目前家庭境况,符合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关于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是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了解决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造成家庭或其亲属生活陷入极度困难,而应得到的经济赔偿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在现实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主要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而被告人或其义务赔偿人又无经济能力赔偿。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如果不及时解决赔偿问题、平息双方矛盾纠纷,极有可能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久访不息和越级上访情况发生,将直接影响一方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木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