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小学学生张某饭后在学校操场活动,不慎踢在操场一石头上摔伤。当时,张某直接被在场同学送往宿舍休息,未报告老师。晚上值班老师也未发现张某摔伤情况,直至次日值日老师发现后,张某才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张某左尺骨鹰嘴骨折,断端错位。前后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父母因赔偿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学校摔伤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摔伤后,直至第二天早上才被值日教师发现。该校在保障学生人生安全方面的预防、发现、处置工作存在疏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校对张某的摔伤应承担责任。另外,张某作为四年级的学生,对走路应注意安全的常识应当知晓,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本案中的安全事故,张某摔伤后,虽未及时告知学校,但学校对年龄偏小的学生,应当有更周密、更细致的照顾,时刻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学生异常情况。学校未及时发现该情况,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