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广水一经销黄金珠宝销售商,因在其有奖销售奖品上,没有标明奖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被广水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4万元的罚单,为其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买单。
2014年4月28日,广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黄金珠宝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开展有奖促销活动,但当事人在活动中没有明示奖品的品牌、型号等事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按程序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份开始,在广水租赁场地从事黄金珠宝销售经营活动,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4月以来,当事人为了促进销售,在广水市场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
2014年4月25日,当事人制定了有奖促销活动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宣传方式。2014年4月26日,当事人在其租赁柜台处开展了此次有奖销售活动,采取散发彩色宣传单页及X展架的方式对外宣传。活动具体内容为:“购物抽大奖。100%中奖。活动期间满1000元即可参加抽奖1次。奖品的一至五等奖分别为:平板电脑、电饭煲、电水壶、保温杯、晶美金吊坠各一个(件)”。活动的奖品均由当事人提供,但在活动中,当事人对所设奖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事项却没有明示。
经该市工商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营时间不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据《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其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即使是奖品,作为消费者的您,仍然拥有知情权;同时提醒经销商,如果需要开展有奖销售,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如若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提前咨询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