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农资商品,近日,被曾都区工商局依法查处,没收尚未销售的假冒农资87包及包装袋1500个,并处罚款2万元。
6月11日,曾都区工商局东城工商所接浙江省某农药厂举报,反映随州某公司销售的某牌异丙甲•苄药肥混剂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接报后,该所执法人员在被举报的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有某牌异丙甲•苄药肥混剂87包及未使用的包装袋1500个,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制售假冒侵权农资商品,遂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查扣,并对其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2013年1月1日,当事人以1元/个的价格从浙江某农药销售商手中购买某牌异丙甲•苄药肥混剂包装袋2036个;2014年3月20日,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购买氯化胺、生根粉等原材料;2014年4月20日,以1.20元/袋的价格在随州市内购买“野老”苄.乙.甲450袋(25克/袋)。于2014年5月19日利用上述原材料及包装袋加工某牌异丙甲•苄药肥混剂536包。至案发时,以22.5元/包的价格销售449包,销售款10102.5元,获毛利1571.5元,剩有87包尚未售出。
当事人在加工销售异丙甲•苄药肥混剂农资商品过程中,未经商标持有人浙江省某农药厂许可,擅自使用“某牌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注册权,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该局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