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受伤,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校学生人身保险合同纠份一案。
2012年9月,朱某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险种为寿险(A款)、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险种,保险期为一年,并按约定缴纳了保费50元。
2012年10月13日,朱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伤后支出医疗费31328.39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没将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送达学生家长本人,合同中关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朱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限额赔偿朱某残疾保险金2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是学校,而不是朱某。朱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最低等级是七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双方因残疾保险金达不成协议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案件比较特殊,力争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某1000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