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当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先盗走他人轿车备用钥匙,半年后返回将他人轿车偷走。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周某盗窃一案,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3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行至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文政路一公司家属院伺机盗窃,用随身携带的小铁锤将一辆标致牌轿车主驾驶室玻璃砸破,继而打开车后备箱,将备用车钥匙盗走。2013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行至该公司家属院,至次日零时许,见该标致轿车回到院内,待车主离开后,被告人周某利用之前窃取的车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并连夜逃至湖北省潜江市。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上诉称涉案轿车是其购买的,不是盗窃所得,根本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驾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既不能提供买车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周某盗窃轿车的事实。上诉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