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其前夫育有三子女,其前夫在1994年因事故意外身亡。当时,三个孩子最大的只有6岁。1994年,刘某与其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子随刘某生活。2001年,刘某与张某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张某三子女、刘某的儿子均与刘某、张某共同生活。四个子女分别读完初中和高中。2011年冬,两人因性格不合,致关系恶化,分居至今。双方因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刘某要求张某按照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支出标准支付一半子女抚养费5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自2001年开始同居,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纠纷系同居关系纠纷,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刘某和张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属于刘某与张某自愿的行为,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张某三子女年幼丧父,一下子失去父爱保护和家庭支柱,对该家庭打击可谓巨大。刘某在张某家庭陷入困境时重组家庭,给予张某子女亲父般关爱,茁壮成长。可生活弄人,由于刘某与张某二人感情因素,家庭又起巨大波澜。刘某认为壮年时多年辛苦付出,但张某及其三子女离他而去不公平导致矛盾较大,认为法院会支持其请求却因为无法律依据而未果。对此类现象,法官提醒,由于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对对方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法律不能强制刘某对张某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同样,刘某自愿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也不会支持刘某要求张某必须退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当然,如果张某子女在刘某年老时出于感恩自愿赡养刘某,法律也不会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