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广场舞”成“扰民舞”
时间:2014-05-09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公园、社区广场、街边,成群结队的市民伴着音乐欢快跳舞的场面,已经成为随城一道风景。然而,风景背后隐藏着“不和谐”,在跳舞的市民们愉悦健身的同时,住在周边的市民却不堪震耳音乐的“骚扰”。

  5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随城神农公园。问起 “广场舞扰民问题时”,两位公园管理员说: “经常有附近的居民让我们加强管理,说吵得很烦。”管理员介绍,每天早上5点多,就有晨练的人放音乐健身;晚上6点半到7点左右,公园里就更吵闹了,有跳舞的,有练歌的,有练乐器的,大音响小音响都有。声音实在太大了,我们就会劝说把音乐声调小些,有的听劝,有的不听劝,还说 “公园不就是给市民娱乐的吗,管那么多干什么”?

  随后记者前往公园旁的小区,遇到一位刘姓大妈。刘大妈说:“每天跳舞的是很吵人,特别是晚上,有的快10点了还不结束,像我们这样的老人实在是受不了。当日晚,记者在文峰小区、文峰塔广场、曾都工商局大楼前等处都见到跳“广场舞”的,有些音响声还算能接受,但有的实在令耳朵受不了。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围观”的市民,大家都认为跳舞健身是好事,丰富了生活,健康了身体,但是声音太大,影响到他人休息、扰乱他人清净也不对。

  虽然市民们都认为扰民的“广场舞”要不得,但并不清楚“噪音扰民”的相关法规。其实,根据《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在健身活动中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提到,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的确有不少市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广场舞”扰民,但能给予处罚的是公安机关。曾都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噪音扰民的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前往处理,一般以调解和劝说为主。不过近三年来,还未处理此类纠纷。

  有关人士建议,跳舞的市民们应该控制好跳舞时间,不要太早也不要太晚;跳舞场地应尽量远离居民区,播放舞蹈配乐时,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内,站在“厌舞方”角度考虑感受,最大程度减小矛盾。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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