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2013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左某某见李某某家中没有亮灯,遂沿墙外下水管道爬至李某某家二楼房间,在房间内盗得李方方建行银行卡一张和交易回执单一张,及金银手饰等物品。被告左某某盗得物品后,从交易回执单上发现有几个数字,遂持盗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试卡,得知是该卡密码后,即在银行网点和ATM机上逛刷现金119900元,并持卡在商场刷卡消费,至卡内现金只剩6元。同时,被告人左某某还入室盗窃作案8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47503元。案发后,所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盗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采取翻墙入室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左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银行卡和纸写密码不能同放一处,发现银行卡被盗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以免发生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