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法院判决一起盗车案,被告人周某先砸窗盗走车辆备用钥匙,蓄谋半年后偷走该车,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据悉,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行至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文政路“九通”公司家属院,用携带的小铁锤将一辆鄂S32251蓝色标致牌307轿车(价值48000元)主驾驶室玻璃砸破,从该车后备厢盗走车备用钥匙。
2013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行至“九通”公司家属院。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周某见该307轿车回到院内,待车主离开后,被告人周某利用之前盗得的车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并连夜逃至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
2013年10月3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潜江市东门卫校附近将被告人周益抓获,并追回被盗车辆。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周某辩解“车子是在赶集网上买的”,拒不承认车辆是其盗窃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辩解是从赶集网上买的,但对卖车人的相关资料、联系方式不能提供。被告人周某盗窃车辆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且证据能形成锁链,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