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签合同,禁止经销商向其他商户供应金龙泉啤酒。广水市陈巷镇经营户段某因利用合同垄断经营,被工商罚款3000元。
3月24日,广水市工商执法人员在陈巷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段某与经销商郑某签订金龙泉啤酒销售合同,约定郑某向段某供应金龙泉啤酒的同时,不得向陈巷街上其他经营户供货,段某也不得销售除金龙泉啤酒以外的其他品牌啤酒,若一方违反合同,须向对方支付2000元。
根据调查结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段某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遂依法责令段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