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一村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在取保候审期间再作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位于随县柳林镇双利村一组、四组的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立木蓄积146.2742立方米。2012年4月9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随县柳林镇村民胡某把双利村一组、四组山上的松树都砍了,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经询问,胡某如实供述了其在随县柳林镇双利村非法砍伐林木的事实。同年5月11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胡某取保候审。2012年9月16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随县柳林镇胡某等人合伙大肆砍伐松树,晚上要装车拖往枣阳销售。随县森林公安局随即指派淮源派出所出警,当晚在随县三里岗镇刘店高速路口将胡某等人抓获。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滥伐林木,其主观故意明显且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