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春节“拜年”之名,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教育局原局长周煜先后收受28人共计53.4万元贿赂。这些行贿人,大部分是教育局所管辖学校的教师、校长等。
1月27日,因犯受贿罪,周煜被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随县人民法院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此案详情。
想提拔者给局长“拜年”
周煜曾担任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后被提拔为随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3年1月,周煜在担任原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随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辖区内教育系统部分干部以及其他个人现金49.4万元和面额4万元的购物卡。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些行贿者的“源动力”大多是想被提拔,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曾都区万和镇桃园中学原副校长刘某。
2007年6月,原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对所辖乡镇学校干部进行考核。得知这一情况后,刘某托周煜老家的熟人给周打招呼,希望能将自己提拔为桃园中学校长,并随后将自己的工作简历交给被告人周煜。2007年9月,刘某被提拔为桃园中学校长。
为感谢周煜“帮忙”,2009年1月的一天,刘某携带用信封所装的1万元现金来到曾都区教育局,在周煜的办公室里将钱送给他,周予以收受。
周煜担任随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后,2010年7月,刘某听闻随县教育局将对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进行人事调整。随后,刘某为了能在此次调整中得到周煜的关照,用信封装1万元现金到周办公室,周予以收受。
2010年11月,刘某被提拔任命为随县万和镇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
为感谢被告人周煜和希望今后自己的工作、个人前途能够继续得到周煜的关照,刘某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春节前),以“拜年”为名,将用信封所装1万元现金,在周煜办公室送给周,周将此两万元现金均予以收受。
如法炮制,时任随县唐县镇中心学校校长助理的肖某、随县环潭镇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的梁某、随县新街镇中心学校校长助理的黄某等多人都先后在“提拔”中给周煜送现金表示感谢。
调动工作者纷纷“送礼”
除了在“提拔”干部过程中收受贿赂,周煜在为他人调动工作提供便利之后也多次收受当事人所送礼金。
上述随县万和镇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刘某的妻子梁某,想调至随县教育局二级单位上班。
为此,在2012年5月的一天,刘某请周煜吃饭。饭前,周煜同刘某的几个朋友一起打牌,周煜输掉了赌资万余元。饭后,周煜等人继续打牌时,周煜以自己所带钱被输掉为由,从刘某手中拿1万元现金继续打牌。至案发时,该1万元现金仍未“归还”给刘某。
2012年6月的一天,刘某为妻子梁某工作调动之事再到周煜家中,并将写有密码的3万元银行储蓄卡交给周煜的妻子黄某,并请求黄某转达希望周煜在梁某工作调动之事上帮忙。
虽然周煜表示“梁某调动工作很困难”,要把银行卡退回去,但刘某没有答应。最终,周煜以“借用”为名,将此3万元用于还债。
此外,2010年6月,随县新街镇中心学校校长姜某向周煜提出“想调回安居镇工作”的请求。
为感谢周煜对自己的关照,2011年1月的一天,在周煜的办公室里,姜某送给周煜一个装有1万元的“红包”,周煜予以收受。2012年12月,姜某被任命为随县安居镇中心学校校长。
法院认定受贿罪名成立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周煜在庭审中提出:各学校被提拔的干部在提拔之后以拜年名义向其所送的现金,是为了加强与他的感情联络,不属于行贿受贿性质。
周煜的辩护人则提出,多名当事人是为春节“拜年”而送给周煜礼金,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周煜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一些学校干部在职务调整前后,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周煜送钱的目的,或为使自身职务得到晋升,或为得到提拔重用,或为得到满意调整,均与周煜的职务密切相关,不影响被告人周煜受贿性质的成立。
案发后,周煜的亲属代为向随州市纪委退缴了违法违纪款35.08万元。据此,随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煜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35.08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说“法” 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
近年来的反腐实践证明,权力不受监督制约是诱发腐败问题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教育局原局长周煜受贿案中,这一点再次得到证明:教师、校长的提拔、调动,只需找到这位教育局长“帮忙”,就可以得到解决,正是因为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制约,导致权力寻租问题一再出现。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其中再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想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监督权力,才能让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才能在权力与金钱之间竖起一道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