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李某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任某、李某、李某乐(在逃)先后来到广东省清远市,任某联系张某购买了一袋毒品,并安排李某、李某乐二人将此毒品运送到天津。1月20日凌晨3时许,李某、李某乐二人从广东清远出发,驾驶由任某提供的黑色奔驰轿车运送毒品前往天津,途经随岳高速鄂豫收费站时,公安民警见李某、李某乐神情异常,便对黑色奔驰轿车进行检查,李某乐趁机逃跑,公安民警当场在轿车后备箱内搜获一袋无色晶体,并将李某抓获。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任某在河南郑州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及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黑色奔驰轿车上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996.284克。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为牟取非法暴利安排他人运送毒品,李某受他人指使运送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