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私自补办驾驶证 又致一人死亡将受严惩
时间:2013-10-21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日前,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将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罪犯依法提起公诉。

  罪犯王某,男,湖北枣阳人。他于2013年3月2日驾驶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驾驶证被随州交警暂扣。2013年5月3日,被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隐瞒自己犯交通肇事罪驾驶证被随州交警暂扣的真相,谎称自己的驾驶证遗失,并私自到襄阳市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办理了补证手续,又领取了新的驾驶证,继续驾驶原肇事车辆。2013年6月20日,王某驾驶该车辆,由孝感市至枣阳市,当车沿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市马坪镇黄金畈村路段时,将沿公路东侧行走的皮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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