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不住朋友高利息诱惑177万元打水漂
时间:2013-10-09
作者:newsman
来源:楚天快报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闲散资金日益增多,民间借贷也随之增多,但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多了起来。

  昨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近期该院审理的多起民间借贷案中发现:一些公司及个人以高息向社会人员融资借款,但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借款,借款人追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例:经不住高利息诱惑数百万元打了水漂

  去年的一天,市民罗先生急匆匆到随县法院,称在2012年4月,朋友周某以其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其借款17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4分,年利率达到48%。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周某总是避而不见,本息至今分文未还。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周某在外涉及多笔民间借贷纠纷,如周某以承建某土地整理项目和开办矿厂急需资金为由,于2011年7月和2011年9月向夏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月息两分支付借款利息;2012年5月,周某又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别向郑某借款56万元、向何某借款21万元。被告周某在借款到期后,并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及利息,而是采取逃避方式,先是电话关机接着人也不知去向,债权人无技可施,只有起诉到法院。

  无独有偶,市民郑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2011年7月,郑先生的朋友周某、刘某夫妻以开办公司需资金为由,向郑先生借款,并承诺按月息2.5分向郑先生支付利息,即年利率为30%。而在借款的同期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央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6%。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郑先生先后两次将184万元借给了周某夫妻。

  借款后周某夫妻仅向郑先生偿还了17.5万元,尚欠郑先生166.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

  事后郑先生多次要求周某夫妻偿还借款,但周某夫妻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诿,郑先生无奈只有诉至法院。

  解析:借贷市场高息隐藏高风险

  在罗先生、郑先生两起借贷纠纷中,一个共同特点是,借贷方开出的利息均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而这并非个案。以随州中院为例,近两年该院受理的各类民间借贷纠纷,大部分都涉及高利息因素。

  记者了解到,随州有合法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数量不少,目前随州民间借贷月息回报普遍在两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4分,即年利率48%,是银行利率的数倍,在如此巨大的诱惑面前,债权人往往无法抗拒而将钱借出。

  虽然民间借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时必然隐藏着高风险。

  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刘俊利介绍,近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现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涉及面广。民间高息借贷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有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还有一部分是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

  同时,民间借贷借条隐蔽性强。债权人中不乏高利贷放贷者,他们将利息计入本金,再由借款人出具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条。因借条内容中未体现出高利贷的痕迹,在书面上具有合法性,导致债务人在法庭上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民间借贷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民间高息借贷是公民之间的私下交易,执法机关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借款人往往债台高筑或已远走高飞,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因民间高息借贷风险大,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往往无钱偿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常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提醒:民间借贷需注意风险防范

  据了解,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刘俊利建议,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应予保护,这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当你惦记着别人的利的时候,别人惦记的是你手中的本。”这是对民间借贷一种通俗的比喻。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存在的民事行为,是对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手段,其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民间借贷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必然存在着风险。

  刘俊利提醒,民间借贷虽有高收益但并非每个人都适合参与,对于养老钱、学费、医疗费等亟需用项,最好不要参与短途投资,一旦届时不能还本付息,受损失的就不仅仅是财产,还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安全。确实手中有闲钱,并有精力管理,在借贷时也需注意风险防范:要留意借款者的资金去向是否合法,有确实的营利能力;考察回款能力是否确实充分,是否有等价抵押物;设定抵押、质押时是否有健全的法律手续等等。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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