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人落得“吃官司”局面
时间:2013-09-25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案例一:帮助邻居看孩子,幼童烫伤须担责。

  赵某与宋某系邻居。一日赵某外出,便将4岁的儿子托付宋某照看。宋某受托接管后,因急着去灌溉农田,便又将孩子转交给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期间,孩子跌入铝锅内被稀饭烫伤,住院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宋某、汪某赔偿幼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3.8万元。

  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由此可见,受托人负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受托人宋某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把照看孩子的任务转托给汪某。二被告又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烫伤,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二:助人为乐捎朋友,出了车祸应赔偿。

  宋某免费搭乘朋友刘某的中巴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刘某的中巴车与田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宋某左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等费用8927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

  宋某把刘某和田某同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刘某分别赔偿宋某医疗费5356.2元和3570.8元。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看出,尽管驾驶员的初衷是助人为乐,且丝毫未收取乘车人的报酬,但搭车人的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搭车人的经济损失。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当你遇到有人搭车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切莫落个“帮人不讨好”的尴尬结局!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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